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车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2********3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6民初5313号 |
案号 |
(2020)津0106执1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车旭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亮返还转让费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亮负担108元,由被告车旭军负担5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