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0********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9民初233号 |
案号 |
(2020)赣0729执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林清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56990.33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期间购买护理垫、拐杖等费用174元,合计72564.3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超过部分62564.33元由被告钟志伟承担;二、原告黄林清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71703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4065元)、误工费25200元、护理费14269.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14472.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超过部分4472.06元由被告钟志伟承担;三、原告黄林清因交通事故申请鉴定而支付的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钟志伟承担;以上一至三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由被告钟志伟赔偿68936.39元, 扣除被告钟志伟先行垫付的56200元外,被告钟志伟仍应赔偿12736.39元,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林清。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被告钟志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