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2********11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2民初2320号 |
案号 |
(2020)赣0822执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湖北鑫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龙南县四通五金交电灯饰城货款23271元。2、如被告湖北鑫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被告谢建华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上述债务。3、驳回龙南县四通五金交电灯饰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252元,合计442元,由被告湖北鑫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谢建华负担。判决如下:1、被告湖北鑫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龙南县四通五金交电灯饰城货款23271元。2、如被告湖北鑫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被告谢建华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上述债务。3、驳回曾东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252元,合计442元,由被告湖北鑫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谢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