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新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1********3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26民初509号
案号
(2020)赣0926执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小英、邹剑辉与被告巩义市佰鑫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巩义市佰鑫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小英、邹剑辉货款165000元;三、被告巩义市佰鑫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产品运输费8000元、安装期间材料费19938.34元、行车制作费12000元、吊车费2700元、安装人员食宿费2202元、公证费500元、摄像费400,合计45740.34元;四、驳回原告王小英、邹剑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巩义市佰鑫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逾期给付,原告王小英、邹剑辉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461元,由原告王小英、邹剑辉负担3633元,由被告巩义市佰鑫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82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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