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新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706民初326号
案号
(2020)冀0706执恢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新明、王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立借款本金700000元及2016年7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止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张新明、王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立借款本金650000元及2016年7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止至实际偿还之日)。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66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22886元,由被告张新明、王凤霞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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