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新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5********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706民初326号 |
案号 |
(2020)冀0706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新明、王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立借款本金700000元及2016年7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止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张新明、王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郑立借款本金650000元及2016年7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止至实际偿还之日)。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66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22886元,由被告张新明、王凤霞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