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0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23民初1224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帅、冯婧燃共同偿还原告吴凤海借款5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帅、冯婧燃以5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吴凤海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00元,担保费1600元,共计10700元,由被告刘帅、冯婧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