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23民初1224号
案号
(2020)冀0623执7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帅、冯婧燃共同偿还原告吴凤海借款5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帅、冯婧燃以5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吴凤海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00元,担保费1600元,共计10700元,由被告刘帅、冯婧燃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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