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新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3********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25民初2395号
案号
(2020)冀0525执恢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德夫、刘银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台怡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85,450元,并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新明、程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邢台怡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85,450元中的57,0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李新明、程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德夫、刘银汝追偿。三、被告陈亚青、刘晓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邢台怡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85,450元中的57,0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陈亚青、刘晓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德夫、刘银汝追偿。四、被告程璐、武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邢台怡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85,450元中的57,0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程璐、武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德夫、刘银汝追偿。五、被告邢台市益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邢台怡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85,450元中的57,0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2017年1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邢台市益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德夫、刘银汝追偿。六、驳回原告邢台怡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2元,由被告程德夫、刘银汝、李新明、程花、邢台市益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亚青、刘晓宁、程璐、武林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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