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仕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6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5民初2509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仕永、安平县三叶家私名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石莹莹货款27000元;三、驳回原告石莹莹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吴仕永、安平县三叶家私名店品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