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付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2********4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4223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2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付鹏飞、桑新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支行借款本息合计1253079.96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2019年3月14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均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支行对被告付鹏飞名下位于鹿泉市铜冶镇永壁东街好景园小区1-3-601号房产在担保债权125万元范围内所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付鹏飞、桑新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支行支付代理费100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付鹏飞、桑新莎负担(原告已预交部分不退,由被告在履行给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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