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元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4********1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3130号 |
案号 |
(2020)黑0103执3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元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80369.85元;二、被告邹元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369.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邹元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7085.1元;四、被告邹元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由被告邹元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