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乐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3********2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3民初1045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1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许乐平、李国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兴亮劳务工资46500元、蓝兴文劳务工资41000元、李兰芳劳务工资38650元、陈圣康劳务工资42000元,合计168150元; 由被告许乐平、李国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7619元(168150元×4.35%÷12×12.5); 驳回原告兰兴亮、蓝兴文、李兰芳、陈圣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5.38元,减半收取1947.69元,由被告许乐平、李国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