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乐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3********2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03民初1045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16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许乐平、李国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兴亮劳务工资46500元、蓝兴文劳务工资41000元、李兰芳劳务工资38650元、陈圣康劳务工资42000元,合计168150元; 由被告许乐平、李国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7619元(168150元×4.35%÷12×12.5); 驳回原告兰兴亮、蓝兴文、李兰芳、陈圣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5.38元,减半收取1947.69元,由被告许乐平、李国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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