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5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933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9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偿还信用卡已出账单8期本金26610.79元、利息801.01元、手续费2222元、违约金2881.55元,共计32515.35元;结欠信用卡未出账单28期本金155540元,二项合计188055.35元(算至2020年5月7日,之后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对抵押的赣d585u7小车在上述第一款的欠款本息、手续费、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2元,减半收取计20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小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