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11********8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02民初213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1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丹丹、赵海江尚欠原告刘敏合同款本金45722元。经调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中的5722元,剩余的40000元,被告赵丹丹、赵海江于2020年3月31日归还5000元,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合同款2000元至原告微信客户端,其中2020年12月当月支付剩余全部款项19000元;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任一期限支付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全部款项,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457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迟延履行金;三、对于原告代为保管的被告陆丰x5轿车(晋ecs191)2018年12月1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若该车有任何违章、交通事故等问题,则由原告刘敏承担相应责任;四、包括但不限于被告陆丰x5(晋ecs191)轿车的折旧费、交通费等问题被告自愿放弃;五、其他双方互不纠缠。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