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5********4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13584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5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晓东、胡美英确认结欠原告严雪中货款89000元,该款由郑晓东、胡美英按如下方式分期履行:自2019年2月起至2019年5月止(共计4个月),郑晓东、胡美英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严雪中1000元,自2019年6月起至2020年10月止(共计17个月),郑晓东、胡美英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严雪中5000元。(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严雪中,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屯村支行,账号:6231100005541758)二、被告郑晓东、胡美英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严雪中有权以89000元为基数就被告郑晓东、胡美英未支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33元,由被告郑晓东、胡美英负担,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3直接支付原告严雪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