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元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2********3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5民初2606号 |
案号 |
(2020)冀0635执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梅元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小松货款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保全费900元,均由被告梅元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