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元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3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5民初2606号
案号
(2020)冀0635执7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梅元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小松货款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保全费900元,均由被告梅元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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