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志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3********5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35民初526号
案号
(2020)冀0535执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任志鹏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2111.74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任志鹏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县支行自2019年4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任志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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