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秀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34********4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4民初947号 |
案号 |
(2020)冀0924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秀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春朋工程款15531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2元,被告常秀东担负1515元,刘春朋担负21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