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6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7民初1416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1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 被告刘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垫付款71069.7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27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志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元,由被告刘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