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1********5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4民初340号
案号
(2020)鄂0304执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珍借款本金70150元,并以本金701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原告曾珍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曾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4元及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2374元,由被告郑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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