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6********0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民终9965号 |
案号 |
(2020)黑0110执恢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黑0110民初8492号一、丁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邹文军借款10万元;二、丁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邹文军借款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丁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邹文军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丁磊负担。(2019)黑01民终9965号一、维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84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84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丁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邹文军借款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丁磊已偿还的利息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丁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丁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