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1********0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26民初591号
案号
(2020)赣0926执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陈显锋要求被告宜春市袁州一超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聂星归还借款5658000元(其中本金30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9日止为2658000元,减去被告已归还的502000元外,原告同意两被告按5000000元还款,其余表示放弃),两被告表示在2018年10月底之前还一百万元,2019年1月底之前还一百万元 ,2019年4月底之前还一百万元,2019年7月底之前还一百万元,2019年10月底之前还一百万元,原告对此表示同意。二、双方约定、如两被告没有按期归还任意一期借款,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前申请执行未偿还的所有借款本息(到期未归还的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51406元,减半收取25703元,由两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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