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04********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02民初87号 |
案号 |
(2017)苏0402执37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威特利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艾雪返还押金25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常州威特利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艾雪返还机票预付款501215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常州威特利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艾雪赔偿损失20万元。四、如果常州威特利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王勇、马兴发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常州威特利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艾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59元,公告费700元,由常州威特利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王勇、马兴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15 |
发布时间 |
2018-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