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3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民初3557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59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麒冠归还原告陈宏其借款160000元,并偿付利息(以借款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4612465)二、被告沈斌、周佳对被告杨麒冠的上述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给付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陈宏其负担1050元,由被告杨麒冠负担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陈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461246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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