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1民再7号 |
案号 |
(2020)桂1102执恢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州市八达饲料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贷款本金12179096.07元及利息551110.43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6日,之后的按执行利率7.28%上浮50%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对座落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里宁村、英石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贺州国用(2011)第22014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伍雄、黄滨、谢丽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98182元,减半收取490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八达饲料有限公司、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伍雄、黄滨、谢丽华负担。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第三项;二、撤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三、被申请人贺州市八达饲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八桂支行贷款本金12870008.9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5年3月21日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按贷款合同所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49091元(再审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贺州市八达饲料有限公司、贺州市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伍雄、黄滨、谢丽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