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富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2********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3民初2205号 |
案号 |
(2020)冀0183执1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富强、侯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孙富强、侯海燕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石家庄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万达分公司对被告孙富强、侯海燕所有的登记在孙富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东侧52-2-203房产(产权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135002577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孙富强、侯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