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金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5********0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3民初886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8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硕、马彦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借款本金280126.69元,并以280126.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支付2018年10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郭硕、马彦云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孟庆杰、王金英共同共有并抵押的位于泊头市运东小区3号楼1单元201室(权属证号泊房权证字第24770号,抵押登记证号为泊房他证字第14862号)所得的价款,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孟庆杰、王金英有权向被告郭硕、马彦云追偿。三、被告孟庆杰、孟庆珍、王淑敏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郭硕、马彦云应当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硕、马彦云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2元,申请费1970元,均由被告郭硕、马彦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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