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03********0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3民初1099号
案号
(2020)冀02执119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辉、邢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殿国借款本金人民币500 000元、利息人民币60 000元,合计人民币560 000元;二、被告王利辉、邢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殿国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6 000元;三、被告王利辉、邢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殿国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本金500 000元为基数,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王殿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860元,由被告王利辉、邢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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