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3********0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23民初1099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1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辉、邢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殿国借款本金人民币500 000元、利息人民币60 000元,合计人民币560 000元;二、被告王利辉、邢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殿国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6 000元;三、被告王利辉、邢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殿国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本金500 000元为基数,年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王殿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860元,由被告王利辉、邢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