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5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548号 |
案号 |
(2017)赣01执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新欢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贷款本金23994695元及利息2460796.33元(欠息暂计至2015年6月5日);(自2015年6月6日起至借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执行)。二、被告南昌新欢唱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有权对江西星远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西省永修县柘林湖南岸土地[他项权证号为:永他项(2013)第00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上述第一项款项的部分归江西星远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南昌新欢唱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梁辉、龚凤婷对被告南昌新欢唱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款项的给付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梁辉、龚凤婷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新欢唱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新欢唱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星远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梁辉、龚凤婷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5-11 |
发布时间 |
2018-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