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九龙峰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323执3511号 |
案号 |
(2016)粤1323执3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黄春花、古林君、古慧敏、古慧婷、古美玲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686000元和利息(以686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惠州市九龙峰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林耀辉的上述债务中的196000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惠州市九龙峰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耀辉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180元,由原告负担314元,由被告林耀辉负担12866元,被告惠州市九龙峰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的494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25 |
发布时间 |
2017-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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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新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23559129665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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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沙公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