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博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526********4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302民初13238号
案号
(2022)粤1322执恢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博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5.28元及利息(含罚息)(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2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毛博胜负担。当事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就其所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3-1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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