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3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3199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3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李海艳借款431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李海艳负担5元,由被告周军负担44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海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