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4********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4民初2017号 |
案号 |
(2019)豫1104执1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伟、漯河福来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俊豪下余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伟、漯河福来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俊豪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胡俊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0元,由被告李伟、被告漯河福来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时间 |
2019-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1104执128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39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