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玉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0********4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81民初3173号 |
案号 |
(2020)冀0681执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连生、刘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支行归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6月19日的利息24752.18元;自2019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90‰上浮30%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42485元;二、被告张凤存、被告潘淑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2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