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柏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6********7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26民初2825号 |
案号 |
(2020)冀0826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龙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二、被告孙柏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8.00 元,减半收取244.00 元,由被告陈龙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