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商金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4********2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21民初1050号
案号
(2020)冀1121执8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商金峰、赵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智学货款16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5620元,由被告商金峰、赵素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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