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3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5民初1952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许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吕华不当得利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许国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