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81********1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82民初692号
案号
(2020)冀1182执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黄征给付原告金永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黄征给付原告金永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黄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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