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宏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4********0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82民初889号
案号
(2020)赣0982执9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樟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宏春、刘淑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小群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利息至还清该笔借款之日,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4.05%计算利息至还清该笔借款之日;二、驳回原告杨小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合计8699元,由被告韦宏春、刘淑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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