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0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1367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岩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曲志刚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按月息1分2厘计算至本金还清止) 。二、驳回原告曲志刚对被告周杨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元由被告张岩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