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02********1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1210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1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存放在原承租的位于腰屯乡韩英道口南侧场地{土地使用权证为:[集腰集用(2012)第236号] }内所有物品自行运出,将该场地交还潘昌;二、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潘昌占用场地的损失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王亮负担1800.00元、潘昌负担55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