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旭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5********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25民初672号
案号
(2020)冀1125执9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旭光、马旭凤、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25%计算,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二、如果被告马旭光、马旭凤、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借款利息按月息2%,以借款本金26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计算至执行清偿完毕为止三、被告刘玉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诉讼费1972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24元,由被告马旭光、马旭凤、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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