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旭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5民初672号 |
案号 |
(2020)冀1125执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旭光、马旭凤、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25%计算,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二、如果被告马旭光、马旭凤、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借款利息按月息2%,以借款本金26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计算至执行清偿完毕为止三、被告刘玉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诉讼费1972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24元,由被告马旭光、马旭凤、衡水海通内陆港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