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4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23民初1001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3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卢连军赔偿原告马金妹经济损失92 362.91元[(48487.02- 10000)*70%+10000+28062+1560+13500+3600+3000+700+5000],扣除被告预先垫付的4 392.35元,余款879 70.5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卢连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