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海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21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537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沿赔偿原告宋淑英损失共计273214.7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宋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宋淑英负担152元,被告李海沿承担2700元。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沿赔偿原告宋淑英损失共计273214.7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宋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宋淑英负担152元,被告李海沿承担2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