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炳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1********2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521民初2176号
案号
(2020)黑0521执13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肖福宝与被告王炳峰《包车合同》;二、被告王炳峰交纳的押金10 000.00元不予返还;三、被告王炳峰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肖福宝自2020年2月(2月份尚欠1 100.00元)起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四、被告王炳峰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将修复好的车辆、轮胎和铁瓦圈及该车的有效证件返还给原告肖福宝;五、被告王炳峰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肖福宝垫付的双鸭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部分罚款2 000.00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炳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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