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国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2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672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1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国库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周洪岩借款本金30 000.00元,并以10 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一并给付自2017年的1月12日起至该笔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0 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一并给付自2017年的1月20日起至该笔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0 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一并给付自2017年的3月27日起至该笔借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00元、公告费600.00元(原告均预交),由被告徐国库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