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春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1********1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521邢初41号
案号
(2020)黑0521执1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集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姚春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姚春达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屈兴加13.6287万元、张玉婷50万元、郭君贺16.1万元、梅树禹211.3万元、孙虹秋42.6万元、刘健函20.3万元、孙洪芬15万元、王广辉160万元、王巍鹏23.63万元、安京云29.8万元、安京宇8万元、李岩18.12万元、李红彬70万元、李晨39.4352万元、李星晨44.4万元、李彬彬43.7万元、孙海龙8万元、于双2.5万元;三、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已扣押在集贤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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