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春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邢初41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16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姚春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31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姚春达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屈兴加13.6287万元、张玉婷50万元、郭君贺16.1万元、梅树禹211.3万元、孙虹秋42.6万元、刘健函20.3万元、孙洪芬15万元、王广辉160万元、王巍鹏23.63万元、安京云29.8万元、安京宇8万元、李岩18.12万元、李红彬70万元、李晨39.4352万元、李星晨44.4万元、李彬彬43.7万元、孙海龙8万元、于双2.5万元;三、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已扣押在集贤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