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7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3民初1386号 |
案号 |
(2020)湘0103执5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新支行与被告邹涛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长沙农商银行)最高额借字【天心-芙新支行】第2019070208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二、限被告邹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借款本金400 000元、利息及逾期罚息75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12日,此后利息及逾期罚息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限被告邹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律师服务费19 000元;四、被告谢清萍、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邹涛向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清萍、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邹涛追偿;五、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12元,减半收取3856元,由被告邹涛、谢清萍、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