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1********3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2民初1637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1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世茂、赵延松、赵鑫应连带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州信丰石油分公司财产损失103571.14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08571.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州信丰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1元,由被告温世茂、赵延松、赵鑫负担2471元,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州信丰石油分公司负担1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