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3********3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8民初6578号
案号
(2020)津0118执恢5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庆文、赵希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学娜医疗费93869.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残疾赔偿金435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8450元、护理费738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398.3元,合计199905.59元的60%,即119943.4元。二、驳回杨学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杨学娜负担100元,被告孟庆文、赵希敏负担4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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