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3********3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8民初6578号 |
案号 |
(2020)津0118执恢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庆文、赵希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学娜医疗费93869.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残疾赔偿金435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8450元、护理费738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398.3元,合计199905.59元的60%,即119943.4元。二、驳回杨学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杨学娜负担100元,被告孟庆文、赵希敏负担4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