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716********0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4民初11902号 |
案号 |
(2019)津0104执恢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爱银服(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力天计算机经营部拖欠的货款1114570元;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爱银服(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11145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力天计算机经营部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1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391元,由被告中爱银服(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时间 |
2019-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